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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科研训练学分认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科生广泛参与各类科研训练活动,培养本科生的创新精神与科学素养,全面推进探究式、研究型理论教学和创新性实践教学相结合,按照“创新驱动、重在实践、提升能力”的原则,学校设立了科研训练学分。为规范科研训练学分的认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获得科研训练学分,是以参与科研训练全过程为前提。科研训练旨在培养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协作能力、表达能力等多种能力,帮助其形成严谨、系统的科研思维与创新意识。
     第三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获得专业培养方案中要求的科研训练 2 个学分方可申请毕业。
 第四条  申请科研训练学分时,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虚报或作假行为的,视为考试作弊。
  
 第二章 认定类型与范围
  
     第五条  认定类型分学校认定和学院认定两种。
     第六条  学校认定类型包含创新创业项目、创新性实验项目、学科竞赛、高峰体验计划、科研实践类活动等。
 (一)创新创业项目:指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二)创新性实验项目:指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创新性实验项目;
 (三)学科竞赛:指经学校认定的各类学科竞赛;
 (四)高峰体验计划:指依托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在高水平教师指导下开展的科研训练项目;
 (五)科研实践类活动:指经由学校认定的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科学讲座等。
 (六)基于学校本科生科研训练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的第二大项,即认定类型与范围里的第六条认定类型,结合考虑外语学科的实践性和实用性,英语和德语专业在学校制定的科研学分认定范围基础上,增加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即学生在校期间,若取得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主要包括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英语专业四级证书(包括口试和笔试)、英语专业八级证书(包括口试和笔试)、德语专业四级证书、德语专业八级证书、德语翻译专业资格证书、德语导游资格证书、剑桥商务英语证书、人事部笔、口译证书、全国外语翻译证书(笔译、口译)及与所学专业或直接就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上岗资格(水平)证书,如国家汉办颁发的对外汉语教学资格证等,则予以计算学分。学分的计算方法与学校的计算方法一致。
     第七条  鼓励学生利用科研训练成果,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创新成果。
  
 第三章 成绩认定
  
     第八条  科研训练学分成绩分成“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学生获得科研训练2个学分,等级为“不合格”的学生不能获得科研训练学分,即0学分;
     第九条  科研训练成绩等级通过科研训练积分来评定。科研训练积分认定标准见附件1。科研训练成绩等级评定规则见表1。
  
 
  
   
    
     科研训练积分(n 分)  | 
     科研训练成绩等级  | 
    
    
     n≥3.5  | 
     优秀  | 
    
    
     2.5≤n<3.5  | 
     良好  | 
    
    
     2≤n<2.5  | 
     合格  | 
    
    
     n<2  | 
     不合格  | 
    
   
  
  
 表 1 科研训练成绩评定规则表
  
     第十条  学生多途径获得的科研训练积分可以累加,但同一项目只计算最高一次获得分值。科研实践类项目积分不得超过 2.5 分。
     第十一条  对于以团队为单位参加学科竞赛、科研训练项目、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学生,团队内所有学生均可获得同等科研训练积分。
 第十二条  英语专业学生取得英语专业四级证书或英语专业八级证书(包括口试和笔试)其中之一,则积分2分,两者均获得,成绩不予累加。除此之外获得第六条第6点中认定的任一证书,则积分1分。
 第十三条  德语专业学生取得德语专业四级证书或德语专业八级证书其中之一,则积分2分,两者均获得,成绩不予累加。除此之外获得第六条第6点中认定的任一证书,则积分1分。
 第十四条  科研训练学分成绩等级在“良好”及以上的学生,学校为其开具科研训练成绩证明。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个人取得的创新成果由个人申报,团队取得的创新成果由指导教师认定后,统一申报。大型团体比赛参赛学生数量及名单参照《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基地及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补充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认定两次,时间在每年的5月初和11月初。学院开展科研训练学分的宣传、申报、审核、公示、上报等工作。教务处负责科研训练学分的最后审核、认定和记载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本人提交申请表并附科研成果佐证材料,经学院组织认定后,须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学生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学院组织复核。学院将公示无异议名单汇总后,将汇总表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九条  教务处将审核结果返回学院。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名单,由学院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具体由学院本科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